禁食犬貓國際公約(中譯版)

世界愛犬聯盟草擬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締約方,

同意制定禁食犬貓肉的國際標準;

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食用犬貓肉所導致的殘虐行為;

至今並沒有任何國際協議解決犬貓肉問題;

世界各國必須相互合作,才能推動全球禁食犬貓;

此公約是為了支持世界愛犬聯盟,世界愛犬聯盟成功推動台灣(2017年)和美國(2018年)立法禁食犬貓肉

公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 犬貓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伴侶、朋友、服務動物和家庭成員。們不應被視為食物。

  2. 人類有道德義務對伴侶動物採取負責任的行為。

 

第二條

定義

如本公約所用:

  1. 「狗」是指Canis lupus familiaris

  2. 「貓」是指Felis catus

  3. 「締約方」是指已提交批准書或已發出遵守本公約通知的任何國家

 

第三條

禁食犬貓肉

  1. 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任何人不得食用犬貓肉

  2. 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任何人不得故意以食用為由屠宰犬貓

  3. 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任何人不得故意飼養、運輸、交付、接收、擁有、購買、出售或捐贈犬貓或其遺體供人食用

 

第四條

捕捉或盜竊犬貓

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任何人不得以食用為由捕獲或盜竊犬貓

 

第五條

貿易

締約方不可以進口、出口或轉口犬貓肉



第六條

國內實施

  1. 締約方應在批准公約後兩年內採取相應國內措施以執行本公約的規定,並懲罰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該等懲罰應由其管轄下的機構或人員執行;本公約鼓勵締約方指定一個適當的權力機關來履行本公約的責任

  2. 締約方應停止與拒絕遵守本公約的其他國家進行伴侶動物相關交易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

  1. 締約方同意共同創建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每個締約方可委任一名成員代表締約方成為委員會成員;每個成員皆有一票,可就委員會決定投票表決

 

  1. 委員會應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並確立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決定應以簡單多數制表決。議事規則可規範委員會會議以外的事宜

  2. 委員會有義務通過提供由委員會任命的秘書處,對“公約”的運作進行行政和財務監督

  3. 委員會可以從其自己的成員和其他專家或顧問中設立小組委員會以履行其授權的職能

  4. 委員會每個成員應由所代表國家的政府任命和支薪

  5. 委員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並應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6. 世界愛犬聯盟公約創辦者,在公約生效後自動成為管理委員獨立顧問,並與其他締約國享有相同投票權

  7. 公約語言為英文、法文和中文

第八條

非政府成員

  1. 委員會可以與締約方的獨立機構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企業或組織合作,也可以: 

    1. 鼓勵,推薦或在必要時組織有關全球食用狗貓肉的研究和調查

    2. 收集和分析有關食用狗貓肉現狀的統計信息

  2. 本公約歡迎非政府組織成為委員會成員,有關成員需要經過世界愛犬聯盟和創約國批准

  3. 非政府成員可委派觀察員出席委員會會議,但非政府成員沒有投票權



第九條

建議

委員會可就任何與禁食犬貓肉有關的事項以及與本公約目標和宗旨相關事宜向任何或所有締約方提出建議

 

第十條

定期報告

 

  1. 締約方應定期向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其為履行本公約所作之努力;報告應在公約對有關締約方生效後提交,此後在每次常規會議召開前六個月提交;特定協議或者另行撰寫報告

  2. 報告應由委員會彙編,並提供給所有締約方和其他有關的個人和組織

第十一條

批准,接受,同意,保管

  1. 本公約的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應交存於保存國政府

  2. 本公約的原件以英文、法文和中文寫成,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交存保存國政府,保存國政府應將經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已簽署或交存加入文書的所有國家

  3. 保存國政府應通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以及秘書處有關簽署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本議定書生效修正案加入和撤回保留以及退出通知之行動

  4. 本公約一經生效,其核證副本應由保存國政府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轉交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和公佈。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已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第十二條

簽署

  1. 本公約應供所有國家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簽署。

  2. 本公約應在 [日期] 開放簽署,直至其後14天





第十三條

生效

  1. 本公約應於第十個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送存保存國政府之日九十天後生效

  2. 本公約對每個批准接受或同意本公約的國家,或在第十個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應於各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九十天後開始生效

 

第十四條

廢止

 

任何締約方隨時得以書面通知交存國政府廢止本公約。本公約的廢止應於交存國政府收到通知十二個月後對該國開始生效

 

美國議員聯署支持

英國議員聯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