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焦点] 原住民拟扩张狩猎权 台湾动团急为野生动物请命

2021年3月19日,“台湾司法院”前出现了一支特别的陈情队伍,事实上,他们是由近60个动保和关心动物的组织所组成,陈情对象是握有释法权的大法官,而陈情行动的目标是为野生动物、特别是保育类野生动物,争取生存权。因为陈情内容涉及原住民族,而准备的时间只有3天,参与团体都认为,无论陈情诉求是否能被大法官接受,但此次行动已足以标记于台湾的动保史页中!

事件缘起于「布农族猎人王光禄案」,王光禄于2013年持猎枪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长鬃山羊与山羌,因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野生动物保育法》,在2015年遭法院判刑3年6个月定谳,引发原住民族不服,以判决牴触根本法为由声请释法,预计于2021年4月9日公告释法结果。

多个动保团体忧虑,释法结论一旦裁定原住民族有不受法律管束的狩猎权,台湾野生动物的保育规范形同瓦解,因此决定走上街头为最弱势的野生动物发声,顾及族群和谐和民众认知,撰写联合声明时,衡情度理又字斟句酌,非常值得省思。以下为动保团体联合声明稿全文 :

「狩猎文化」绝不等于「狩猎权」

祈请大法官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生态保育与动物保护法益

以维护族群和谐与环境生态

针对原住民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相关司法判决之释法声请案,“司法院”大法官力将于4月做出解释,一槌定音成为历史性裁判。动保团体联合为此案中最弱势的动物发声,向大法官们及社会提出呼吁:狩猎行为不该是任何特定族裔与个人的「权利」,根本法平等保障各族群文化与台湾生态环境,希望大法官们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与生态保护法益,才有利维护族群和谐与环境生态。

各动保组织联合主张:

一、「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和「环境及生态保护」同为根本法增修条文第十条基本政策所保护之法益。 「狩猎文化」绝不等于「狩猎权」,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猎、渔猎方式,因此地区甚至地区与地区间联合之区域组织,共同研拟出适当规范,管理任何族裔及地区间的狩猎、渔猎行为,绝对有其必要!

二、「文化」乃人类社会因应周遭生活变迁所调和展现出的生活方式,因此「文化」乃不断流转变迁的过程,世界各民族文化均随环境变迁与社会发展而演变流动,生态环境为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因此狩猎、渔猎行为规范制度需明慎;包括猎人资格、猎捕方式、猎捕动物之种类数量、猎捕期间、猎捕区域、回报制度等,皆需因应野生动物保育现况及观念调整管理制度。

三、保育类野生动物本受特别之保护,依法不得骚扰、虐待、猎捕、宰杀、买卖等,遑论开放特定人士之狩猎。现行野生动物保育法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开放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祭仪得以进行猎捕、宰杀一般类野生动物,倘再允许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原住民族无异拥有全面开放之狩猎特权,此将违反根本法平等及比例原则。

四、基于转型正义,大法官应检视根本法对于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参与、社会经济权利,是否仍受到不平等待遇,但不应让转型正义建立在对野生动物保育及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且不符比例原则之伤害。

五、对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和维护,并非保障任何人之狩猎「权利」,而是呼应根本法对多元文化的肯定。伤害任何生命都不该是任何人的「权利」,纵使法律允许宰杀利用经济动物,亦须兼顾动物福利的维护,落实屠宰作业规范,而科学家利用动物实验的监管机制亦然,故狩猎、渔猎之相关监管规范亦当如是。

动物族群之弱势绝不亚于任何族群,恳请大法官们将原住民族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动物保护法益天秤衡平考量,以维护族群和谐与环境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