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焦點] 原住民擬擴張狩獵權 台灣動團急為野生動物請命

2021年3月19日,「臺灣司法院」前出現了一支特別的陳情隊伍,事實上,他們是由近60個動保和關心動物的組織所組成,陳情對像是握有釋法權的大法官,而陳情行動的目標是為野生動物、特別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爭取生存權。 因為陳情內容涉及原住民族,而準備的時間只有3天,參與團體都認為,無論陳情訴求是否能被大法官接受,但此次行動已足以標記於台灣的動保史頁中!

事件緣起於「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王光祿於2013年持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與山羌,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 保育法》,在2015年遭法院判刑3年6個月定讞,引發原住民族不服,以判決牴觸根本法為由聲請釋法,預計於2021年4月9日公告釋法結果。

多個動保團體憂慮,釋法結論一旦裁定原住民族有不受法律管束的狩獵權,臺灣野生動物的保育規範形同瓦解,因此決定走上街頭為最弱勢的野生動物發聲,顧及族群和諧和民眾認知,撰寫聯合聲明時,衡情度理又字斟句酌,非常值得省思。 以下為動保團體聯合聲明稿全文 :

「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

祈請大法官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法益以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針對原住民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相關司法判決之釋法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力將於4月做出解釋,一槌定音成為歷史性裁判。 動保團體聯合為此案中最弱勢的動物發聲,向大法官們及社會提出呼籲: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與個人的「權利」,根本法平等保障各族群文化與臺灣生態環境,希望大法官們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法益,才有利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各動保組織聯合主張:

一、「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和「環境及生態保護」同為根本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政策所保護之法益。 「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方式,因此地區甚至地區與地區間聯合之區域組織,共同研擬出適當規範,管理任何族裔及地區間的狩獵、漁獵行為,絕對有其必要!

二、「文化」乃人類社會因應周遭生活變遷所調和展現出的生活方式,因此「文化」乃不斷流轉變遷的過程,世界各民族文化均隨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而演變流動,生態環境為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生態環境為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因此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獵捕區域、回報制度等,皆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本受特別之保護,依法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等,遑論開放特定人士之狩獵。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倘再允許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之狩獵特權,此將違反根本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四、基於轉型正義,大法官應檢視根本法對於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社會經濟權利,是否仍受到不平等待遇,但不應讓轉型正義建立在對野生動物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且不符比例原則之傷害。

五、對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和維護,並非保障任何人之狩獵「權利」,而是呼應根本法對多元文化的肯定。 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利用經濟動物,亦須兼顧動物福利的維護,落實屠宰作業規範,而科學家利用動物實驗的監管機制亦然,故狩獵、漁獵之相關監管規範亦當如是。

動物族群之弱勢絕不亞於任何族群,懇請大法官們將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環境保護、動物保護法益天秤衡平考量,以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