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動保焦點:第一場「動物保護入根本法」公聽會

要在法律上保護動物,有《動物保護法》就夠了嗎? 當動物在法律體系中位階低下時,恐怕還不夠! 近年來,在動物保護運動蓬勃發展的臺灣,開始有動保團體呼籲 : 比照環境保護,將動物保護的概念寫入根本法之中。 隨著立法院新會期即將展開,立法委員及倡議團體在1月7日共同舉辦了第一場「動物保護入根本法公聽會」,向社會大眾說明為何要推動動保入根本法。

根本法是一個地區的根本大法,可以形塑地區的樣貌及未來文明發展的方向,在已將動物保護概念寫入根本法的國家和地區中,以德國的法律最為嚴謹,是目前全球唯一同時在動物保護方面具有基本國家法律(動物 福利法)、賦與動物新地位的民法(民法中表明「動物非物」),和國家級憲法原則(2002年於聯邦憲法「國家應保護自然生態」後方增訂「及動物」三字)的國家。

動物有知覺、會感覺疼痛等觀念,一般人或許會視為理所當然,但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它們卻仍被看待為無生命的物品,當動物福利跟其他法益(法律所保障的利益)衝突時,先行退縮的情況時有所聞,,但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的法律中,它們卻仍被看待為無生命的物品,當動物福利跟其他法益(法律所保障的利益)衝突時,先行退縮的情況時有所聞,,但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的法律中,它們卻仍被看待為無生命的物品,當動物福利跟其他法益(法律所保障的利益)衝突時,先行退縮的情況時有所聞,,但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的法律中,它們卻仍被看待為無生命的物品,當動物福利跟其他法益(法律所保障的利益)衝突時,先行退 因此臺灣多個動保團體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自2019年起展開倡議,呼籲將動物保護的概念寫入根本法,讓動物成為根本法保護的法益,以成為各種涉及動物對待相關法規或公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

不過,修改根本法工程不容易,在臺灣,必須有立法院四分之一的立法委員(共計113人)提議、四分之三出席投票、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根本法修正案才得以提出,公告半年後,還需民眾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人數的50%,才得以通過。 簡而言之,修改根本法的第一個高門檻是要獲得絕大多數”立法委員”的支援,第二個高門檻是要說服社會大眾,因此溝通必不可少。

1月7日,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和六位跨黨派「立法委員」共同舉辦了第一場「動物保護入根本法公聽會」,首先由學者專家、倡議團體報告動物保護入根本法為何、強調「動物保護入 根本法」和「動物權入根本法」的差異、動物保護入根本法對法律的影響、入根本法能改善什麼樣的問題、能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等,隨後由與此議題有關的公部門發言,再由與會民眾發表看法。

到了出席者發言階段,民眾紛紛發表對動物保護議題中自己關心領域的看法,儘管其中許多與動物保護入根本法無關,但由此可看出儘管臺灣《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已立法二、三十年,但民眾對現況仍多有不滿,無論是現行法律的落實或倡議動物保護入根本法的社會溝通,臺灣都還有待加強。

1997年時,臺灣將「環境保護」寫入根本法之中,至今20多年過去,動物卻仍不得其門而入,動物保護是否有望成功入根本法,倡議團體並不樂觀,但是在倡議過程及爭議詮釋中的公共討論、價值觀 的宣示,仍是推動臺灣社會動保觀念進步的動力,立法院”2月即將展開新會期,動保入根本法能否拼過第一關,獲得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支援,值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