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流浪狗貓常遭毒殺 動團向”立委”請願

2020年11月25日在高雄市大樹區的田地,6隻流浪狗遭人以下毒的肉包子餵食,口鼻流血死亡。 這一案件只是眾多毒殺動物案的冰山一角。

台灣《動物保護法》第25之1條規定:「使用藥物致動物(單數),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而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

毒殺動物的罰則如此嚴厲,照理說,應能有效遏止惡行,無奈全台各地仍層出不窮的發生毒殺動物事件,原因是什麼? 2020年12月9日,以救援團隊為主的10個動物保護團體一起向”立法委員”蘇治芬請願,盼她能協助解決毒殺動物案難以報警成案,以及臺灣民眾多不知道毒殺動物已屬刑事案,涉及重罪的情況。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理事長顏紘頤律師表示,毒殺案的最大受害族群是流浪狗,往往一次下毒,就能讓多隻狗喪命,例如10月中旬新竹發生6狗5貓同時被毒死的慘案,11月下旬高雄又有6只流浪狗吃下毒包子斃命,令照顧它們的愛媽非常痛心。

臺灣立法委員蘇治芬(面對鏡頭者)在國會辦公室接見為毒殺動物案請願的動保團體代表,「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科長鄭祝菁(左2)也到場答覆相關詢問。 尤捷平/攝

「台南徐春水動物之家」負責人徐春水說,根據「農委會」的數據,台灣實施「零撲殺」之後,截至2018年底止,共計有14多萬隻流浪狗,而全台33個公立 收容所的最大收容量僅7000多隻,可以知道大多數的狗終其一生只能在外討生活,但是有餵食的愛心人士,也就會有嫌惡狗只群聚的人,並進而發生「人犬衝突」。 因此流浪狗的絕育、乾淨餵食、移除問題犬只,都是主管機關必須落實執行的工作。

顏紘頤指出,會投毒餌的常是上了歲數的民眾,他們不知道毒殺動物已是重罪的刑事案,再加上警方面對報案時的消極態度,更讓這些人可能輕易隨手犯案。 而一旦發生毒殺案,即使報案成功,並遇到積極偵辦的警員,案子到了司法體系也仍有極大變數,顏紘頤以一個實際案例為證,「警方破了案,行為人也承認了毒殺行為,檢察官卻是以『微罪不舉』的理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

「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邵柏虎提出建置辦案標準流程SOP的重要性。 他說,不僅愛爸愛媽面對被毒殺的流浪貓狗,束手無策,連主管人員到了現場,也往往只會拍拍照,有時甚至直接想將貓狗的屍體丟入垃圾內,完全不知道必須保存證物,以利後續偵查,又如何奢談成案和破案?

總結動保團體的訴求:

(1) 動保主管機關「農委會」應加強宣導毒殺動物是重罪的法律實況,嚇阻輕忽動物生命的人。

(2) 農委會”、”警政署”及”法務部”應根據第一線動保人士提供的毒殺案件資料,共同研商和制訂動保刑案的辦案標準流程。

(3) 加強警務人員和司法人員的動保意識,及對《動物保護法》的認識。

蘇治芬”委員”承諾將擇期舉行記者會,讓民眾了解毒殺動物的案件,以及所觸犯的刑責,更重要的是,將邀請”警政署”和”法務部”的代表到場,由他們對動保團體的訴求做出具體回應。

小編註解:

*台灣雖然有《遊說法》,但並未切實執行,因為求見”立法委員”不是難事,各”委員”的辦公室也就成為民眾請願的方便處所。

*依據”農委會”資料,臺灣流浪狗至2018年止共有146,773只,而33處公立收容所的最大收容量為7614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