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只有高雄於去年12月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不可食用貓狗,但台灣其他地方並沒有明文規定。若是此修正案三讀通過,無論是食用還是販賣貓狗肉,甚至牠們的屍體以及任何有「加料」的產品,一旦被查獲就直接罰錢,處以新台幣5萬以上25萬以下罰鍰,絕不寬貸。

▲▼對台灣大部分人來說,貓和狗是最重要的家人和朋友。(圖/資料照/記者易景萱攝)

現在越來越多人養寵物,但以台灣來說,對於動物在法律上的保障卻不是很完善;虐狗、棄養、不當飼養等狀況還是一天到晚在發生,甚至會傳出貓狗被殺來做料理的事件,讓許多愛護動物的人心痛卻又無能為力。對此許多網友都認為,「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在於他們怎麼對待動物」,小動物、寵物的權利真正受到重視,我們生活的環境也會相對更友善。

原文網址: 食用販賣貓狗肉皆有罪!邱志偉提修正動保法 最高罰25萬 | ETtoday寵物動物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28/706482.htm#ixzz4QdEzoBW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