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有下一個「茶茶」 台灣民眾再次要求修改《動物保護法》

虎斑貓「茶茶」(左圖)曾在市場流浪,生命力強韌,但在男主人持續暴力毒打,並用沸水澆淋之下,歷經13個小時才被救出的牠(右圖),部分皮肉燙熟流血、雙眼失明,在住院11天之後仍不幸死亡。取自林耀宗臉書

白底虎斑的流浪貓「茶茶」,原本在市場裡討生活,2019年10月幸運被一對情侶收養,卻因男女主人感情生變,牠迅速從幸福天堂墜落悲慘的深淵。2021年8月18日凌晨4點開始,茶茶被暴怒的男主人持雨傘、掃把毒打三次,中午之後男主人再用剛燒開的熱水,多次澆淋牠的頭部,造成牠的毛皮脫落、流血。一次次的施虐過程都被男主人錄影,並傳給女主人看。

直到晚間7點多,茶茶才被破門而入的警察和動保志工搶救送醫,但在住院11天之後,仍因傷重不治過世。為什麼警察會站在門外多時,讓茶茶被凌虐長達13個小時 ? 為什麼施暴的男主人差點只被輕罰,因為輿論壓力,才被改以刑事案件移送偵辦 ?

茶茶案發生之後,替牠尋求公道的行動一波又一波,有民眾呼籲盡速成立動保警察、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上的「在動物保護法中加重虐待動物的刑責」提案,也很快獲得附議,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在10月27日之前回應;立法委員陳亭妃也召開記者會,促使農委會允諾針對認養人加設篩選機制,衛福部則加設人與動物連結的「暴力行為雙向通報平台」,這一切的努力都在杜絕下一個「茶茶」出現!

有愛貓的律師提出將重傷或殺害動物的行為,加重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只是加重虐待動物的刑罰,是否就能有效遏阻犯案,值得存疑,因為2017年才修正《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如下 :

第25條提高對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之罰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5-1條增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及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無奈修法至今,沒有一件司法判例,也就是說即使動物死亡或是重傷,加害人卻從沒被判處超過六個月刑期,而且所有判決都可以易科罰金,罰錢了事!

因此,在修法加重刑責之外,立法委員林奕華期望能授予站在第一線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及時救援的法源,也就是當動物面臨急迫的危險,有即時救援的必要時,動物保護檢查員「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得進入或損壞之」。

加重虐待殺害動物的刑責、授予動物保護檢查員「破門而入」的權力,相信你也會投贊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