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_row][vc_column][vc_tta_accordion][vc_tta_section title=”香港” tab_id=”1479262253138-ee27856d-16bc”][vc_column_text]世界爱犬联盟所在地香港早于1950年订立猫狗规例,其中167A章明确指出不得食用狗肉,与世界爱犬联盟“明文立法,禁食狗肉”的宗旨吻合。

 

第22条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第23条

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约4370人民币)及监禁6个月。

 [/vc_column_text][/vc_tta_section][vc_tta_section title=”菲律賓” tab_id=”1479262253138-7ba31524-5e24″][vc_column_text]食用狗肉在菲律宾是被禁止的,以下是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奎松市的“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条例”第82-02条。

 

第一节

禁止屠杀及/或贩卖狗。屠杀及贩卖狗作食用或其他用途均不被允许,触存、售卖、提出作销售狗肉……在马尼拉大都会均被禁止。

 

第九节

刑罚 – 任何人士违反第一到五节,将被罚款100到2,000比索(约14到278人民币),以及监禁不多于6个月,罚款及监禁均按法院裁决。[/vc_column_text][/vc_tta_section][vc_tta_section title=”台灣” tab_id=”1479262266931-9da84c4d-acc3″][vc_column_text]世界爱犬联盟2015年“926世界爱犬节”活动启发与“516台湾香港爱犬交流座谈会”推动下,台湾于2016年7月7日通过初審修正动物保护法第12条,在原有条文加入“不得食用犬猫”字眼,正式“明文立法,禁食狗肉”。

 

修正条文 原有条文
任何人不得:

一、 宰杀、食用犬猫。

二、 食用或买卖犬猫之屠体及含其成分之产品。

……

任何人不得:

一、 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

 [/vc_column_text][/vc_tta_section][/vc_tta_accordion][/vc_column][/vc_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