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 立院初審 吃貓狗肉最重罰25萬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動保法修正案,未來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以及宰殺犬、貓,將加重罰則,最重要罰200萬;而食用犬貓,也將開罰,最重要罰25萬。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動保法條文修正草案,將對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以及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等行為,加重罰則,從原先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2年,併科罰金也從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增加為20萬元以上,200萬以下。

同時初審條文也針對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等情節重大者,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也通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所提出的條文修正案,對宰殺犬貓、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還有其成分之食品,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的罰鍰。王育敏表示,台灣近年來動保越來越進步,嚴禁吃貓、狗肉,應透過中央法令的規範,有一致性的標準。

此外,初審條文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將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提出此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用機車或是腳踏車遛狗,雖然便利輕鬆,但可能造成寵物無法負荷,也可能產生交通影響,所以利用交通工具遛狗,該明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