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最近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規定未來貓、狗等寵物類動物將不得作為肉用、毛用等用途,否則將罰款2000至1萬新台幣不等。

“立法院”院會日前通過了“立委”施明德及王幸男等人提出的“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2條、第22條、第28條修正案。第6條由原先“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更改為“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王幸男說,“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理由,不應該只關心有主人的動物,無主的“流浪狗”也應該受到保障,所以這個修正條文通過后,“流浪狗”也可受到法律的照顧。

第12條修正條文通過后,未來因食用等目的而屠宰犬、貓者,就觸犯了法律。

可是此條文一直存在漏洞:

台灣《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二、…。但是,法律條文中卻沒有說禁止吃狗、貓肉,或告訴我們吃狗、貓肉的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台灣動保志工針對「玉林狗肉節」設計的製作物,沒想到也適用於台灣本島。李娉婷/攝

所以,在台灣的土地上,還是有人照吃狗、貓肉無誤!在《動物保護法》中,只要吃肉的人不是殺狗、貓的兇手,就無法可罰了!尤其是越南移工,在台灣捕狗、殺狗並取其肉來吃,在過去的幾個判例中,只罰殺死狗貓之人,卻無法可罰吃肉者,而且,都是以從輕發落結案。因而令他們更加猖狂,甚至據聞他們已發展出地下屠宰工廠、生產鏈、電話訂購與宅配交易了!

台灣雖然已在多年前即明文禁止屠殺狗貓,但是讓人搞不懂的卻是:為何不同時立法禁止吃狗貓肉呢?因為,沒有消費就不會有供應者了!立法禁絕吃狗貓肉,就是堵住消費端的最好手段呀!我們不是常說:沒有市場就沒有供應嗎?

越南盛行吃狗肉,估計有80%的民眾是食狗肉族。 蕭士塔/攝

越南盛行吃狗肉,估計有80%的民眾是食狗肉族。

聽聞有動保團體,為了要杜絕越南勞工在台吃狗肉的問題,計畫去警政署抗議,原因是「警察吃案」。然而,筆者認為動保團體找錯了抗議對象,因為《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根本不是警政署,而是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降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所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件都會移送給他們,由地方動保主管機關偵訊後,若查有事實,才能依法裁罰或移送地檢署。

 

是「毛孩」或是「肉狗」,全視人的心念而定,但要杜絕食狗問題,唯有從法律著手。 何宜/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