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虐有貓狗最高可罰200萬,最重可判5年,此外委員會也通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和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所提修正案,首度將禁止食用或持有貓、犬肉入法。未來若虐待動物致死亡重傷、屠宰貓犬,刑期從1年以下增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0-200萬元。

王育敏表示,台灣近年來動保越來越進步,嚴禁吃貓、狗肉,應透過中央法令的規範,有一致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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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科長江文全說,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都算是虐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00萬元罰金。如果販售或食用、持有貓犬屠體,則可罰5-25萬元。